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服务与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人员、专职博士后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校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四条 学校按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属地政府管理。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服务,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配备一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单位要积极鼓励引导青年人自觉实行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婚假、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假均按燕山大学相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的报销按照《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分别每月享受十元奖金。
(二)退休时分别给予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
第五章 全日制在校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教育已婚学生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一)新生入学时,应如实填写个人婚育状况等信息,各学院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已婚学生婚育状况建档。学生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在校或休学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在一个月内须持相关证件到所属学院更改备案。
第十七条 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
(一)对于已婚女学生合法的生育,建议其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二)怀孕的女学生在休学时,须离校,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休学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汇报孕、产等情况。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男生,在校期间生育子女的,需要在所在学院备案。
(四)已婚学生需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子女的落户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对外出示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应凭所在学院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按规定申请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执行。独立法人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河北省计划生育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燕山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18]2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