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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07-06 15:47  

为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工办发[2002]30号)、《燕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固定资产实行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一般是指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或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上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工会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清查报废制。

1、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购置程序实施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或集体采购。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按照学校资产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录入建档,粘贴设备标签。

3、管理设备人员要经常对固定资产和物品进行检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对确已失去使用或修复价值的设备和物品应按学校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4、工会资产原则上用于开展工会活动使用,不得由个人私自使用。特殊情况如分工会要借用,需办理借用手续,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方可外借,资产和物品借出后,借出人应按约定借期督促借用人按时归还。

5、管理设备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管理的财产移交清楚后,才能离职。

6、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工会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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