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妥善做好我校各类人员的入会及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工会章程,履行相应手续,均可参加学校工会组织。
(一)校属编制人员。
(二)校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外人员(与学校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学校下属法人单位自聘人员(与学校下属法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人员,需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工作满半年。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暨《工会会员登记表》,上报所在分工会。
(二)经分工会讨论同意后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上报校工会。
(三)经校工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和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问题。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类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会费交纳
(一)凡我校工会会员,应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规定,工会会员应按每月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补助等,均不交纳会费。
(二)会员会费由分工会统一收取后上缴校工会。工会会费应每月交纳一次。
第七条 工会经费拨缴
(一)由学校财务发放工资的人员,工会经费由校计财处根据工资收入的2%与实际人数按月统一计拨到校工会。
(二)由学校下属法人单位计发工资的人员,工会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每月计拨给校工会,或年底一次性计拨。
第八条 会员会籍管理
建立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实时、动态地记录和管理工会会员入会和离会等情况。各分工会有准确的会员信息登记记录。
(一)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二)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九条 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由分工会主席负责。各分工会要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建功立业。
第十条 学校下属法人单位,可实行会员单独管理制度。实行单独管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吸收本单位各类人员加入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燕山大学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八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