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关于2013年秦皇岛市职工大病(慢性病)医疗互助金互助范围和补偿标准说明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使我校在2013年期间生病住院和患慢性病承担门诊费用的教职工得到应有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依据《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现将互助范围和补偿标准说明如下:
一、互助范围
按互助期内(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一)大病住院治疗是指一个医疗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二)慢性病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在一个医疗互助期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1.冠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经常在Ⅲ级以上;
2.心肌病心衰Ⅲ度以上;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高血压Ⅲ期合并症;
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9.脊髓损伤截瘫有合并症;
10.红斑狼疮;
11.精神分裂症;
12.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1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4.脑梗死;
15.血友病。
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项目不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点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的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PET)、电子属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机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补偿标准
(1)在互助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或一次性住院发生的自付费用,且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起付标准,依照以下补偿等级进行补偿:
3000-50000元,补偿20%;
50001-70000元,补偿25%;
70001元以上,补偿30%,累计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例如:某海港区参保职工,因肺癌在海港医院治疗,总费用25万元,其中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3万元,医保中心按80%比例报销,即23万*80%=18.4万元,个人负担23万-18.4万元=4.6万元,根据《秦皇岛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补偿,4.6万元*20%=0.92万元;如是工会会员的,报销比例提高3%,4.6万元*23%=1.058万元。
(2)在互助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门诊慢性病(十五种)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达到互助起付标准,依照以下补偿等级进行补偿:
3000-10000元,补偿20%;
10000元以上,补偿25%,累计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如有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秦皇岛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电话:3560703;3522351;3252237。
另:以上仅为2013年大病医疗互助金互助范围及补偿标准,2014年大病医疗互助金的补偿标准起点已改为个人负担费用2000元。
校工会
2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