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燕山大学教职工毽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毽球运动爱好者及乐于推广该项运动的集体、个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团体,是代表燕山大学教职工毽球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循推进全民健身,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推进毽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全面提升燕山大学毽球爱好者的竞技水平;开展毽球运动入社区活动,让广大教职工感受毽球运动带来的快乐与魅力,推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协会接受燕山大学校工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燕山大学体育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毽球爱好者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校工会规范毽球运动管理,加快我校毽球运动的发展。
(一)开展毽球运动的基础情况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校内外毽球运动发展动向、趋势,向校工会提出制定我校毽球运动的发展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燕山大学教职工毽球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培训。
(三)组织、举办、承办燕山大学教职工及更商层次的毽球比赛。
(四)开展燕山大学教职工各层面的毽球推广活动,与校内外毽球组织交流协作。
(五)代表燕山大学教职工组队参加校内外的毽球邀请赛、上级毽协组织的各项赛事。
(六)负责燕山大学教职工毽球比赛及相关装备的规范管理。
(七)负责燕山大学教职工毽球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管理。
(八)反映燕山大学毽球运动、推广毽球知识的相关画册、书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乐于推广毽球运动的集体、个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对毽球运动具有浓厚的兴趣,承认本会章程,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燕山大学教职工,经本人报名申请并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为维护会员权益,协会组织的各种正式比赛,非会员不得参加。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免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工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笫十七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选取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2人,组成领导班子,研究协会发展建设的重要议题,指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四届。理事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负责筹组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人代表由主席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机构设置:
办事机构:
(一)技术培训部;(二)裁判赛事部;(三)宣传信息部。
协会下设的部在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的组织,任务及工作方法由秘书处决定,另行制定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校工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协会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聘用人员报酬;
(三)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
(四)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校工会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校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校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