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1.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拟定、修改、解释教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四)讨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七)讨论需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经校党政有关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第七条需征求教代会执委会意见、建议的事项,应由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签字后,一事一议,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工作需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副主任负责主持会议。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作必要汇报,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可根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副主任负责向其通报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不得旷会、无故迟到或早退,任期内代表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可申请或撤免教代会执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教代会执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决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以书面的形式,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教代会执委会成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未通过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注意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校第八届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