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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30作者: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冀工发【2013】20号)和《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教代会代表的职责范围: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做好提案征集工作,任期内至少作为提案人撰写1件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积极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与教代会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会议等活动;

(六)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三条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代表按学校要求参加相关活动,不能参加的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不合格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终止或撤免:

(一)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撤免其代表资格;

(三)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撤免其代表资格;

(四)失去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撤免其代表资格;

(五)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的,撤免其代表资格。

第五条被撤免资格的教代会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当报校工会审核、备案,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可参照《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作为评议教代会代表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办法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内容和标准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内容和标准

项目

内容

标准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掌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有关业务知识,具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廉洁自律。

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3.本职工作完成出色,办事公道,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勤勉尽责,积极发挥模范和表率作用。

关心学校事务,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1.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时会议或活动的,按照组织者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2.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

3.参加学校组织的情况通报、专题调查、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

 

1.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和报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言踊跃,积极献策。

2.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觉带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完成相应任务。

3.提出提案或提交调研报告、合理化建议,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届期内能深入调研,作为提案人撰写1件提案,并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

4.认真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认真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积极参加教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活动。

 

1.加强与所在单位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反映。

及时了解本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提交提案、合理化建议等方式向学校反映。

2.向本单位职工宣传、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工作安排,并积极协助学校推进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