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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14-03-06 1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宣传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宣传工作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学工处、各学院(系)具体负责。

第四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院系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日常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各院系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三章 婚育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各院系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教育已婚学生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

(一)本、专科新生入学时,应如实填写个人婚育状况等信息,硕士、博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还需凭原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院系学生部门登记备案。

(二) 各院系在每年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已婚学生婚育状况建档,并报学工处备案;学工处应当将已婚已育学生的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每年10月份,学工处向校计生办移交在校已婚女学生计划生育档案。

(三)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休学)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在一个月内须持相关证件到所属院系更改备案,各单位对备案变更情况按规定上报学工处和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在校登记备案的已婚女生均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

第七条  在校学生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服务:

(一)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婚育龄学生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其它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二)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前,须先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

(一)鼓励已婚学生在上学期间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生怀孕后,必须到学校学籍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休学期间按规定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二)符合生育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学生,必须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被批准后,按照具体的生育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怀孕、休学、生育。

(三)怀孕的女学生在休学时,须离校,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休学期间应主动与所在院(系)保持联系,汇报孕、产、避孕节育等情况。

(四)在休学期间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晚育条件的在校男生,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申请,由所在院(系)、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到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校学生子女的落户: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十条  已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计划生育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在校登记备案的已婚学生毕业离校时,须办理计划生育档案移交手续。

(二)毕业学生已办理离校手续,但户籍、档案暂未迁出的,离校前,应先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期间《婚育状况证明》,凭《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盖章,然后到所在市(区)办事处登记备案,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离校后,学校只负责开具学生在校期间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三)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凭所在院(系)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的,根据国家和属地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燕山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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