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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2015-07-06 15: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弘扬教职工群众团结友爱精神,增加职工发生大病及其它突发事件时的救助渠道,特成立燕山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称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是由燕山大学、燕山大学工会委员会共同成立,适时帮助教职工度过生命难关和生活困境的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燕山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由校领导和工会、党办、校办、人事处、计财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校工会与学校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校工会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及救助标准;

2.审定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基金使用方案;

4.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五条凡学校教职工,同意基金会章程,且每年参加“捐一日工资、献一份爱心”(以下简称“一日捐”)活动者,即视为基金会会员,享受会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基金会实行谁入会谁享受,不入会不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新入校的教职工须参加“一日捐”活动,成为正式会员后,开始享受基金会会员待遇。

第八条会员有退会的权利。无特殊情况,当年未参加工会组织的“一日捐”活动,本基金会即视其自动退会。退会后基金会有权拒绝其再次入本基金会。基金会会员退休、工作调动、合同终止等情况,自其办理手续或离开单位之日起作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受基金会各种待遇。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九条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来源:

1.接收教职工、单位、企业等捐款;

2.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本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集中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1.因病致困基金会会员家庭救助:

基金会会员及家属长期患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基金会会员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因基金会会员(夫妇双方均为基金会会员可累计)患病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后,人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金会会员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尽力给予补足。

2.基金会会员及家属患十大重病或其它重大疾病救助:

基金会会员患十大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的,予以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视当年基金库存量及救助人数,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患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的,视上述救助后基金结存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填写申请书,并出具相关的证明,由校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审批。原则上每年年底集中审批一次,特殊紧急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临时研究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燕山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十大重病名称

燕山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30日

附:十大重病名称

①恶性肿瘤;②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③再生障碍性贫血;④急性心肌梗塞;⑤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⑥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⑦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⑧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⑨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⑩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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