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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14-03-06 1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编制内育龄教职工。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校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把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专款专用,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宣传
    
第六条  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属地政府管理。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各中层单位指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日常具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各中层单位要积极鼓励引导青年人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第三章 婚育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凡新分配或拟调入学校工作的育龄人员,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调出手续时,应持联系单到校计生办报到(调入时还应持原单位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档案移交手续。

第九条  学校女教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一个月内,应将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交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其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本人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或节育措施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告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女教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妊娠三个内应持相关证件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准生证》。凭《一孩准生证》进行生育、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学校女教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必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自愿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二条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二胎的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先办理《二胎准生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学校提供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女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校计生办每年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并避免发生计划外怀孕。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离开学校半年以上的,应提前到校计生办登记,办理《流动人口计划婚育证明》,签订《燕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婚假、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假均按燕山大学相关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学校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分别每月享受10元奖金,退休时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放弃第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出国留学暂停工资或其它原因停薪者,以上奖励暂停。出国留学人员按期返校者,凭人事部门证明补发出国期间奖励。

第十九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并返还已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我校教职工,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此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完成本单位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文件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因不严格依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聘编制外人员相关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校属二级法人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执行河北省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燕山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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