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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4-07-02 10:33  

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燕山大学七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校中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中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我校中层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80100人的单位,按403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101200人的单位,按352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201人以上的单位,按2520%的比例选举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代表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减少的代表,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挥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的工作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院、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1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首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定于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
  遇有重大事项,经中层单位、分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
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代表的五分之一。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学校工作要点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研究确定,并提请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和处理相关事项。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本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中层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中层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中层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中层单位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大会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年度财务情况须单独报告,应包括上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重大事项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内容按学校纪检和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书写。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各单位应在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周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参照《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执行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沟通;

(五)做好大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中层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四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燕山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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