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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2016-05-12 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的提升、适应高水平特色大学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协会),是由学校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织并申请,经校工会批准成立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均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即学校编制内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是校工会会员的职工)

 

第四条  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团(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社团(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七条  教职工2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可以申请成立社团(协会)。

 

第八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协会)成立申请书。

 

2、社团(协会)章程。

 

3、负责人姓名、年龄、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4、成员构成及名单。

 

5、申请当年活动计划书。

 

第十条  社团(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7、社团(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协会)的终止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可到校工会网站下载《社团(协会)成立申请书》,填写后连同社团(协会)章程等申请材料送交校工会审查,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协会)由校工会书面批复。

 

第三章  注册、变更或注销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每年3月应到校工会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社团(协会)因故更名或解散时,应到校工会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协会),给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15人。

 

6、逾期没有办理注册手续的。

 

第四章 社团(协会)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条件:

 

1、凡承认社团(协会)章程、具备社团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2、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社团(协会)的统一领导,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社团(协会)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协会)。

 

第十六条 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社团(协会)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和爱好,热心社团(协会)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七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社团(协会)各项活动,有权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社团(协会)会员的义务:

 

1、认真执行社团(协会)各项决定,积极参加社团(协会)的各项活动。

 

2、认真完成社团(协会)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社团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社团(协会)活动的会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社团组织开展活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紧扣社团(协会)宗旨,满足会员的兴趣和意愿,广大会员能够热情参与。

 

第二十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可以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益社团成员健康和培养社团成员综合能力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协会)需在每年3月初向校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末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举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填写《燕山大学教职工社团活动申请表》,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社团(协会)可以向校工会申请活动经费,校工会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社团(协会)建设以及活动计划等具体情况确定社团(协会)活动经费额度。社团(协会)在不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条件下,可以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每个教工社团(协会)至少要有两名人员负责经费管理,社团经费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团(协会)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社团(协会)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对社团(协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教职工社团(协会)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社团的经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工会,自2016510日起施行,2007年颁布的《燕山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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